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文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東方山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禎霖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健瑋律師
陳曾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54號背信等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2人(下合稱原告,個別指稱逕稱其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2至3月之物業服務費、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至114年3月之保全服務費,共計新臺幣190萬6,100元(下合稱系爭款項),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稱被告於給付系爭款項予訴外人王毓瑄(即原告指派至被告社區之秘書)後遭其侵占,被告並已就王毓瑄侵占系爭款項行為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提出告訴,現由基隆地檢以114年度偵字第3954號背信等案件(下稱系爭另案)繫屬中,迄未偵查終結。茲因系爭另案偵查刑事事件之王毓瑄背信等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系爭另案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