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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930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被      告  吳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
  款,惟其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已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6頁),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