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呂文智
江阿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部分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96320分之278)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 (應有部分四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