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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呂文智  
            江阿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部分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96320分之278)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
(應有部分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