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958號
原 告 林佳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萬5,600元,嗣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9萬9,540元。經核,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9,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500元後,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