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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2030號
原      告  三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冠霖  
被      告  陳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為國道1號南向31公里100公尺處輔助車道,屬新北市五股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足憑(本院卷第23頁);又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詳限閱卷),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