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208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真美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3,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