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天璽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朝宇
○ 0號4樓
被 告 蔡朝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1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3,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 | |
| |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 |
| | 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 | 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 |
| |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 |
| | 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 | 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