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 告 洪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1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901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9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及其中新臺幣98,901元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