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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4號
原      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黃永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24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5 月22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473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