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94元(見民事上訴理由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