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常樂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受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5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4,2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8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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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08%計算。 |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2%計算。 |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