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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北香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賀朝暉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257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5 月26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8,0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2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28,099元
385,293元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2,806元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