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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被   告 洪鈺軒  住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221巷臨189之2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3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5月8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6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