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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4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歐力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國榮  
人                     
被      告  鍾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441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6 月16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8,1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368,155元
233,189元
自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7%計算。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2,246元
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7%計算。
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98,180元
自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7%計算。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4,540元
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7%計算。
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