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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5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精國際有限公司、楊逸學(已死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天精國際有限公司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經命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查被告天精國際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楊逸學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本院乃於114年4月10日裁定駁回原告對楊逸學之訴,並敘明原告應補正被告天精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意旨,而於同年月11日函命原告於1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天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及函均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未聲請伸長補正期間,是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