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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群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宏光  
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 年2 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4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4,23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7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