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住○○市○○區○○○路0段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周欣緯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周欣緯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被 告 黃曉章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5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5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126 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