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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沐恩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兼法定代理 
人     何雨縈  住○○市○○區○○路0巷00號5樓之2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樓
被   告 何雨縈  住○○市○○區○○路0巷00號5樓之2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 5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5月29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0,97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7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