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進祥 住○○市○○區○○路00號1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訴訟代理人 王進熙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被 告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住○○市○○區○○○路0段00號(臺北
○○○○○○○○○)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6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7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3,27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