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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6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鍾仁祥  
被      告  簡晉偉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689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7 月7 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1,1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79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11,197元
20,564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59%計算。
390,633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5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