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72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 告 李尚軒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2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 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 6月3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940 元,及自民國114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