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7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受告知人 李欣倫
被 告 李梁美珠
被 告 李育根
被 告 李佳鈴
被 告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3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6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代位人李欣倫及被告就繼承被繼承人李添元所遺如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75393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剩餘分配款新臺幣351,508 元,應予分割,並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被代位人李欣倫原經原告起訴時同列被告,嗣經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然本院前既均以被告之身份通知李欣倫本件訴訟進度,應已踐行對李欣倫充足之程序保障,並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