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時尚廣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喬㳖
被 告 林佶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時尚廣告有限公司、李喬㳖、林佶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2,76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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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計算。 |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計算。 |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