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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玄香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白侑民  
人                     
被      告  白侑民  
被      告  周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 14年5 月8 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
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9,7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9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279,705元
6,791元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6.79%,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
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28,942元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6.79%,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
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43,972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2%計算。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