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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8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天王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福展  
人                     

被      告  林福展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0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1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310,171元
247,715元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3%計算。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2,456元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3%計算。
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