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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9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李奕緯
被 告 王福祥
兼
訴訟代理人 王培源
被 告 林王雪娥
王義雄
王義輝
王義道
王義田
王炳坤
王志升
王志峰
詹美玉
王繼寬
王繼明
王雅慧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繼彥
被 告 王家翰
兼
訴訟代理人 莊麗珍
被 告 王義珍
兼
訴訟代理人 王順仁
被 告 王文燦
杜王春桃
訴訟代理人 杜朝煌
被 告 王金子
王素月
王雪真
王菁菁
呂宥芸
呂騏有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明諺
被 告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玲
被 告 黃月雪
王志豪
王佳雯
王麗雯
訴訟代理人 陳文安
被 告 王佩雯
王亮雯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雅婕
被 告 王和誠
蔡美香
蔡換治
蔡博任
蔡志昌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美枝
被 告 王一凱
王義昇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雅莉
被 告 林棟汶
王 城
王振興
王溪泉
王 堅
王振隆
王麗卿
王麗嬌
王修斌
王清鵬
訴訟代理人 邱瓊瑤
被 告 王叔嵐
周 毅
王熙綸
林麗美
王映晴
王志文
王定洲
受告知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受告知訴訟人
劉承恩
劉建宏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受告知訴訟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