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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937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被      告  南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善   
兼法定代理  陳玥蓁  
人                     

被      告  陳玥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3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3,93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