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貴足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周佩穎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4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9時37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55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