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之被上訴人記載為「陳佳志」,與本件原告不符,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上訴狀(含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被上訴人姓名、法定代理人、送達住居所,並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含證據資料)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