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後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外人陳聖昌即輝平企業社於民國113年7月21日死亡,係於第一審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王進後、陳說均拋棄繼承,是原告應續查陳聖昌於之繼承人為誰,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提出陳聖昌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具狀說明是否追加為被告。如已無繼承人,應列陳聖昌之遺產管理人為何人,補正適格當事人。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或補正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