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張祖强即張祖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