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70號
114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苗栗縣銅鑼鄉銅鑼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暨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第26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42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