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陳幀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汐止潤泰陽光四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