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劉家豪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明義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