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黃啓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