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台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電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