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張宇騏即張一騏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黃書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萬8,031元(即被告聲
請強制執行請求之債權,算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債權本息暨違約金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