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王宇晨
被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又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93元(計算式:本票票面金額共計60,000元,加計到期日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62,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所示),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