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星藝象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硯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鏗貿易有限公司(BILLION DOLLAR COOPERATIONLIMITED)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