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75號
原 告 王詩怡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曲文斌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王苡菱
顏紹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