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嘉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