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未繳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