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35號
原 告 曾啟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上汽車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之被告完整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