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鎰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