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