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顏伯宇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林志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宿火他果皮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50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