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允升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秋慧
訴訟代理人 羅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