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本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