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12年度湖建簡字第15號: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455,000元,訴訟費用225,960元。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僅就敗訴部分之28萬元提起上訴,故175,000元已先行確定,該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86,908元【計算式:225,960×(175,000/455,000)=86,908】。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1.聲請人應負擔:86,908×(2/5)=34,763元。
2.相對人應負擔:86,908-34,763=52,145元。
二、11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225,960-86,908=139,052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5,760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1.聲請人應負擔:(139,052+5,760)×(3/5)=86,887元。
2.相對人應負擔:139,052+5,760-86,887=57,925元。
三、兩造分擔方式: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1.聲請人應負擔:34,763+86,887=121,650元。
2.相對人應負擔:52,145+57,925=110,070元。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1.聲請人已預納:156,000+4,000+1,000+30,000=191,000元。
2.相對人已預納:4,960+30,000+5,760=40,720元。
3.聲請人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191,000-121,650=69,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