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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研究苑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相  對  人  重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湖建簡字第15號、114年度建簡上第1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計算書:115年度湖司聲字第31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4,960元
相對人預納

鑑定費
30,000元
相對人預納

鑑定費
156,000元
聲請人預納

技術出席即行政規費
4,000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發票營業稅額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補充鑑定費
30,000元
聲請人預納
 二
裁判費用
5,760元
相對人預納
總計
231,720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12年度湖建簡字第15號: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455,000元,訴訟費用225,960元。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僅就敗訴部分之28萬元提起上訴,故175,000元已先行確定,該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86,908元【計算式:225,960×(175,000/455,000)=86,908】。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1.聲請人應負擔:86,908×(2/5)=34,763元。
 2.相對人應負擔:86,908-34,763=52,145元。
二、11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225,960-86,908=139,052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5,760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1.聲請人應負擔:(139,052+5,760)×(3/5)=86,887元。
 2.相對人應負擔:139,052+5,760-86,887=57,925元。
三、兩造分擔方式: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1.聲請人應負擔:34,763+86,887=121,650元。
 2.相對人應負擔:52,145+57,925=110,070元。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1.聲請人已預納:156,000+4,000+1,000+30,000=191,000元。  
 2.相對人已預納:4,960+30,000+5,760=40,720元。
 3.聲請人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191,000-121,650=69,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