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司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青木隆明
槌山志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兩承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清算後尚有減資退還股東股款、歷年股利及賸餘財產需依股份比例分配予各股東,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領取股款之存證信函遭退還,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陳兩承業於民國113年1月9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